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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仅国有医院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集体所有制医院也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都应该遵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划清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界限。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仅国有医院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集体所有制医院也应该是非盈利性经营模式。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对于各种不同所有制医院进行盈利性经营没有法律及税收等方面的约束。尽管如此,国有医院和集体所有制医院都应该遵照国家及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政策,坚持医院的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划清非盈利性经营与盈利性经营的界限。

所谓盈利性经营模式,是指其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其经营战略及经营决策完全从盈利出发。这种经营模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存在的,我国是否应该允许存在,现有的有关法规中未见明确规定。

非盈利性经营模式,其经营目的是追求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综合效益,经营目标和宗旨是满足人民群众当前及长远的医疗需求。因此,医院盈利性经营与非盈利性经营模式的区别,并不在于医院的实际经营结果有无一定的结余或亏损,主要区别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经营环境较好、经营得当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非盈利性经营模式虽然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但是绝对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自觉地保证病种病例单元的合理消费水平,并使收支结余限制在一下合理的幅度内,以力求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医疗经济负担。盈利性经营模式则不但没有盈利率的限制和约束,相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及国家和人民群众医疗经济负担的加重。

2.在医院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结余的条件下,非盈利性经营的医院其结余资金只限于用在医疗资源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而绝对不成为私人资本增殖和经济剥削,也不成为投资者(包括股份制的股份持有者)的非劳动所得。

盈利性经营模式,不论其利润的支配是否有一部分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其盈利资金的所有权完全或部分地归投资者个人或集体所有,其实质是使医院经营成为个人或小团体资本增殖或经济剥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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